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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原是纱布 农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1998-03-1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8年底,河南省内黄县石盘屯乡妇女王银凤因患子宫肌瘤在内黄县公疗医院做了子宫切除手术。谁知术后她更痛苦不堪,在床上躺了6年多。

后来王在安阳市肿瘤医院就诊时,被怀疑得了直肠癌。医生在为王做手术时,意外地从王的体内钳出一团纱布。这团纱布由黄县公疗医院医生6年前做手术时遗留在王的腹腔内。

王的丈夫牛海珠经过近一年的奔波才讨到一个说法:内黄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了“该案件定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赔偿王银凤医疗事故补偿费1000元和医疗费2000元,共计3000元。”的鉴定意见。

拿着这份鉴定书,王银凤手在发抖,心在滴血。这团在她腹腔中搁置了6年半的纱布,不但折磨得她苦不堪言,而且还连累了全家。为了给她看病,一家人借遍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至今还欠别人8000多元。那次医疗事故还给她和家人带来了精神上的沉重打击,家人都以为她身患绝症,活不了多久了,沉浸在极度绝望悲痛之中。而这份鉴定意见却对精神损害赔偿只字不提。

王银凤遂向内黄县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月,内黄县法院依法判决内黄县公疗医院赔偿原告住院费、手术费、误工补助费等共计2.93万元。对王提出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我国民法除名誉权案件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外,对因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受到损害而导致精神损害,应否赔偿和如何赔偿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内黄县法院能从个案突破,作出合乎情理的判决,将对法律的日趋完善起到推动作用。(《今日女报》98.3.13余勇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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