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王在安阳市肿瘤医院就诊时,被怀疑得了直肠癌。医生在为王做手术时,意外地从王的体内钳出一团纱布。这团纱布由黄县公疗医院医生6年前做手术时遗留在王的腹腔内。
王的丈夫牛海珠经过近一年的奔波才讨到一个说法:内黄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了“该案件定为三级医疗责任事故;赔偿王银凤医疗事故补偿费1000元和医疗费2000元,共计3000元。”的鉴定意见。
拿着这份鉴定书,王银凤手在发抖,心在滴血。这团在她腹腔中搁置了6年半的纱布,不但折磨得她苦不堪言,而且还连累了全家。为了给她看病,一家人借遍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至今还欠别人8000多元。那次医疗事故还给她和家人带来了精神上的沉重打击,家人都以为她身患绝症,活不了多久了,沉浸在极度绝望悲痛之中。而这份鉴定意见却对精神损害赔偿只字不提。
王银凤遂向内黄县法院提起诉讼。1998年1月,内黄县法院依法判决内黄县公疗医院赔偿原告住院费、手术费、误工补助费等共计2.93万元。对王提出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目前我国民法除名誉权案件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外,对因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受到损害而导致精神损害,应否赔偿和如何赔偿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内黄县法院能从个案突破,作出合乎情理的判决,将对法律的日趋完善起到推动作用。(《今日女报》98.3.13余勇等文)